2.第十一章 婚姻(2)

2.第十一章 婚姻(2)

旧式婚姻在社会下层的表现形式虽然谈不上政治和经济的联姻,但并没有摆脱经济的考虑,并不能仅仅以双方的爱为基础。女子是作为廉价劳动力和为家族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工具被娶来的。在以男耕女织为主要形式的中国旧式家庭中,女银子担负着相当大的经济职责。“掺掺女手,可以缝裳”(《魏风河葛屦》),女子从一结婚就陷入了伺候公婆、丈夫和子女的终文身劳役。《礼记昏义》中说:“妇顺者,顺于舅姑(公婆),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以成丝麻布帛之事”,这里把旧式婚姻的经济意义和女子在家庭中的经济职能表述得十分确切。

与婚姻的经济动机相应的婚姻方式,是普遍的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由于婚姻完全是或先是一件关系两个家族经济利益的事,所以它是一笔货真价实的交易。家族为这件大事认真商讨、权衡利害,却不大顾及婚姻当事人的意愿。

在封建统治极为深重的中国,人们可以看到买卖包办婚姻的完备形式。“父母之命、媒妁之”的千年古训在各类典籍中俯拾皆是。《诗经》中诵道:“蓺麻如之何?衡从其亩;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齐风南山》)《礼记1坊记》说:“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左传》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有一个女人,不聘(无媒礼)而婚,虽然为夫家生了一个儿子,还是没有免于被休弃的命运。赘婿婚也可以作为旧式婚姻买卖性质的佐证。《说文》释“赘”字为“以物质钱”。《汉书》载:“家贫子壮则出赘”,就是说有些男子因家贫出不起聘财,只好“以身为质”。在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清期、亲迎等严整礼仪之下,在父兄尊艮决断的选择和奢华的铺排之中,儿女的意愿被摆在什么位置,爱又被摆在什么位置呢?几千年来所谓“明媒正娶”的旧式婚姻,把人们束缚在“父母之命、媒妁之”的重压之下,人类生活中最美好最珍贵的爱之花,被这只冷冰冰的磨盘碾得粉碎。止像拜伦的诗句中描写的那样:“平静而高贵明媒正娶,可是冰冷。”(引自《唐璜》)罾在私有财产制度出现之前,无法辨别子女确诚的自由性河交、自由结合绝不是不道德的,但当建立一夫一凄制家庭有了文绝对必要时,作为产生合法子嗣之保证的妇女贞节就变得格外重要起来。以此为基点,形成了一套适应于旧式婚姻关系的伦理道德。它看上去是那么道貌岸然,而实际上却极端的伪善,它的无所不在的威权令人窒息。

旧道德的特别虚伪之处,在于它只是对女子的约束,而对男子却并无约束。就像一枚铜币的正面永远不能摆脱自己的背面一样,旧式婚姻也绝对离不开蓄妾和**。于是,所谓“一夫一妻制”变成了只是对女子而不是对男子而的一夫一妻制。几千年来,我国盛行的实际上是一夫多妻(妾)制。古籍中有“尧闻舜贤,征之草茅之中,妻之以蝗媵之以鍈”的记载。春秋时,“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莫不有妾”,“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礼记昏义》八诸侯一娶九女,大夫“娶三女,土一娶二女,庶民一妻一妾。自汉以来,帝王后妃之多,“晋武至于万人”,“开元天宝中,宫嫔大率至四万”,“隋大业离宫遍天下,所在皆置宫女”。元代刑法虽然规定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离之,但允许妾以—人为限(《元史“刑法志》明律虽然规定“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准娶妾”,但一夫多妻毕竟是合法的。

相比之下,女子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先,对男?纯属虚诳的—夫一妻制,对女子却严格地执行了。“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仪礼丧服》)以夫为天,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妇人以贞为行者也广、《谷梁传》)女子贞节要义,在妇不二适。“得意一人,是谓永毕,失意一人,是谓永汔”(《女宪》),这就是女子在劫难逃的命运。其次,男子可以离妻,女子却不可以离夫。古代有所谓“七出三不去”,都太是由男方提出的,女子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因此没有离夫的权利。再次,男子可以再娶,女子却多数不可再嫁。古代天子河诸侯不许再娶,死了后妃只是以一娶多女推上为补,后来这一文规则被废涂了,《仪礼丧服》上说:“继母如母”,证明男子是可以再娶的。但是“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女敏)),“凡居父母丧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吣百,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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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性爱与婚姻(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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