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理智与客观(7)

第1章 理智与客观(7)

在选择最为理智的步骤时,情况也与此类似。当然,我们不能保证理智的选择就一定能得到正确的结果,甚至不能保证它会比其他步骤的效果更好(即使我们自信能够判断结论的正确与否)。选择理智的审思并不在于它必然能保证作出正确的判断(实际上也不存在这样的步骤),而在于它能使我们尽可能地客观。见伯纳德·威廉斯对于将理智的信仰视为“瞄向真理”的深刻讨论(‘Decidingtobelieve’,inProblemsoftheSelf(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3))。SeealsoPeterRailton,Facts,ValuesandNorms:EssaysTowardaMoralityofConsequence(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3)**我认为,依靠理智来进行道德评判也是客观性的要求,需要一种特殊的理智思考方式。本书所强调的理智思维的重要性在于,在思考公正与非公正问题时需要客观的理智思考。

由于客观性本身在道德和政治哲学中是一个难题,因此有必要在此多说几句。追求道德客观性是否在形式上表现为寻找某些伦理判断的客体对象?鉴于众多有关道德客观性的复杂讨论都倾向于在本体论范畴内展开(尤其如“存在什么样的道德客体”之类的形而上学命题),要弄清楚这些道德判断的对象是什么是非常困难的。相反,我赞同希拉里·帕特南(HilaryPutnam)的观点,即这样的研究方式是无益的且可能产生误导。HilaryPutnam,EthicswithoutOntology(Cambridge,MA:HarvardUniversityPress,2004)帕特南不仅注意到本体论方法无益于探寻道德客观性,而且看到了该方法在探寻与主题本质无关的对象时所犯的错误。“我把为数学客观性提供本体论解释的意图解读为,事实上试图为数学命题的真理性提供数学之外的解释。类似地,我把为道德客观性提供本*体论解释的意图解读为,试图为道德命题提供伦理学之外的解释。我认为这两者的方向都是错误的”(第3页)。当我们就道德客观性的要求进行讨论时,并非在争论某些道德“对象”的内容与本质。

当然,有些道德表述会假设存在一些能够观察到的可辨识的对象(例如,寻找可辨识的证据来说明某人是否勇敢或是否有同情心),但其他一些道德表述的主题就可能不具备这样的特征(例如,判断某人完全不道德或完全不公正)。尽管描述与评价之间存在部分共通之处,但伦理学绝对不仅仅只是真实地描述具体的客体对象。相反,正如帕特南所言,“真正的伦理问题是一种实际问题,而实际问题并不仅仅在于价值判断,而是牵涉到一系列复杂的哲学信仰、宗教信仰以及事实信仰”17。用于追求客观性的实际方法不会永远特别简单或易于阐明,但正如帕特南认为的那样,如果对其背后的根本性问题给予充分的审思,问题还是可以清晰地解决的。在《以自由看待发展》(DevelopmentasFreedom,1999)中,我并未对道德方法论展开严格的论述,对一般意义上发展优先(developmentalpriorities)所作的排序也是基于常识层面的。希拉里·帕特南已在发展经济学中清晰而明确地说明这一排序背后的方法,并论述了该方法是如何与其研究客观性的一般方法相契合的。SeehisTheCollapseoftheFact/ValueDichotomyandOtherEssays(Cambridge,MA:HarvardUniversityPress,2002)*盨eealsoVivianWalsh‘SenafterPutnam’,ReviewofPoliticalEconomy,15(2003)**

用于分析公正要求的理智思考,将包含基本的中立要求,这也是公正与非公正的思想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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