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理智与客观(8)

第1章 理智与客观(8)

关于这一点,有必要提到罗尔斯的观点及其对道德和政治客观性的分析。在为“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思想的客观性进行辩护时(这也是本书下一章要谈论的主题),他对此有所论述。在此我应强调指出,在看待客观性问题的方法上,帕特南与罗尔斯之间存在重要的差别。帕特南的方法中包含着他对“普适原则”的怀疑(EthicswithoutOntology,“真正的问题不会因为将其作为普适规律的例子而得到解决”,p**4),罗尔斯则将普适原则与对特定道德问题的具体研究结合起来(PoliticalLiberalism,pp**110**118)。但两人都没有从本体论角度,或通过寻找某种实际对象来看待道德的客观性。本书会借用两人的分析,但不会深入分析他们之间的具体差异。罗尔斯认为:“首要的是,思考客观性必须有一个公共的思考框架,从而能在讨论和反思后,在理性与实证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并得出结论。”他还认为:“说一种政治信念是客观的,就是说根据某种合理的和彼此认可的政治构想,有足够的理由让任何理智的人都明白它是合理的。”

这种客观性标准明显包含一些规范性要素(尤其是对于“理智的人”的辨识)。它是否会与开放且信息充分的公共讨论所形成的结论相一致,是值得讨论的。与罗尔斯相比,尤尔根·哈贝马斯(JrgenHabermas)更关注后者,即注重程序路线,而不是依赖与程序无关的关于“理智的”人的特征,以及这些人会拥有什么样的“理智的”政治信念的假设。19尽管我并不认为罗尔斯与哈贝马斯的推理方法有本质的区别,但我理解哈贝马斯的观点以及对它们加以明确区别的正确性。

为了描绘出其希冀的那种政治社会,哈贝马斯对公共思辨提出了很多苛刻的要求。如果人们能够理智地考量他人的观点并接纳信息,而这又是保证开明的公共对话的核心条件,那么上述两种路径之间的差别将不再那么明显。哈贝马斯也认为他所描述的系统中出现的一致性,实质上与罗尔斯的更为“自由”的规则和优先排序不同(‘Reconciliationthrough*thePublicUseofReason:RemarksonJohnRawl*餾PoliticalLiberalism’,TheJournalofPhilosophy,(1995))。需要确定的是,哈贝马斯与罗尔斯在实质结果上的差异是否真是由于两人采用的程序不同而造成的,而不是他们对于自由民主交流中所形成的思辨,其开放与互动程度的认识不同所造成。SeealsoJrgenHabermas,JustificationandApplication:RemarksonDiscourseEthics,translatedbyCiaranCronin(Cambridge,MA:MITPress,1993)**

尽管罗尔斯频频提及“理智的人”,但我并不想在罗尔斯界定的“理智的人”与其他人之间划出绝对的界限。我在别处已经提过,总体而言,所有人都能通过开放地接纳信息来反思来自不同地方的观点,并采取互动的思辨以及讨论如何看待背后隐藏的问题,从而达到理智。20我认为这与罗尔斯的“自由平等”且拥有“道德力量”的人并无本质区别。

上一章书籍页下一章

正义的理念

···
加入書架
上一章
首頁 其他 正义的理念
上一章下一章

第1章 理智与客观(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