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第七章 动荡的婚床(8)

8.第七章 动荡的婚床(8)

正式颁布的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破裂的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新《婚姻法》颁布后,社会上有人以为只有符合上述五种形的,法院才会判处离婚,其他形则不准离婚。这是一种误解。现实生活中,导致离婚的因素很多,法律条文根本无法将其全部包罗其内。为此,新《婚姻法》认定“感确已破裂”的第五种形是“其他导致夫妻感破裂的形”,为司法实践预留了广阔的可操作空间。另外,还必须说明的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不是必须符合上述五种形,而是看夫妻感是否真正破裂。一对夫妻提起离婚,并非都得分居两年才可离婚,只要双方确已无法在一起生活,哪怕分居只有三个月,法院照样可以判离。

“严了”还是“松了”

第三部《婚姻法》还在修订之中,南方一些城市便悄悄传开了:“马上就要出台的新《婚姻法》,要加大离婚的难度,将来离婚严了,像现在的计划生育一样,得有指标才允许离婚……”

于是,那些正在酝酿着冲破婚姻家庭“笼子”的男士女士们急了,纷纷加快了离婚的步伐;于是,在一些基层法院,上诉离婚的状子突然增加……

离婚成了东方的“黑色幽默”!

新《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条件,到底是严了?还是松了?

参照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和香港、台湾地区准予离婚的条件,不难现,东西方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好,港台也好,政府在保障公民的个人离婚自由权的过程中,并没有放弃对个人离婚行为的公共干预。例如,美国至今仍有三十个州实行无过错加其他传统理由的离婚裁决标准;在实行无过错唯一标准的十八个州中,分别有一个州和二个州还要求分居至少两年和一年以上;另外,百分之九十二的州都有诉后分居期限或考虑期的司法要求,其中限时一年方能依法正式离婚的有十个州,半年的有二十五个州。用法律手段对离婚进行干预,它表明各国政府对家庭稳定的重视。正如密执根州的众议员杰西·达尔曼所说的那样:“我们的离婚法,不应该让那些逃避个人责任和为父母的义务的人轻易走出围墙。”

即便是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为了防止轻率离婚、防止对协议离婚制度的滥用,各国在立法时也十分慎重。其最明显的规定是夫妻提出协议离婚请求后必须届满一定日期(称考虑期、考验期或调整期)才能办理离婚手续。考虑期的时间各国规定不尽一致,有的国家三个月,有的国家半年。有的国家进一步规定,在考虑期内或考虑期后一定时间内双方必须重新提出协议离婚请求才能被确认。除此之外,有的国家法律还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必须从结婚起满一定期限才能提出请求,有的为六个月(法国),有的为一年(墨西哥),有的为二年(比利时),还有三年的(保加利亚)。

张贤钰教授曾经在德国作过访问学者,谈到德国的离婚法律时,他介绍说:“为了避免触及离婚当事人的**,法律确定以一定期限的:分居’作为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或标志。规定分居满一年,双方都同意离婚,或者一方提出离婚对方也同意,可以推定为婚姻破裂,即可判决离婚;分居已满三年,只要一方提出离婚,在通常况下无须对方同意也可获准离婚。法律还规定了例外的限制和法官据以驳回离婚起诉的况,不过如双方分居已满五年,无论有何种况,一律准予离婚。以下况不属于‘分居’,例如夫妻一方被派往国外工作,因病长期住院,被判处长期徒刑,丈夫应征长期服兵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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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婚姻(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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