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首例通缉员工案(3)

22.首例通缉员工案(3)

原告高鹏认为,不管网络通缉令是否是被告方布,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正是被告育教网这个信息平台上布了这份对原告造成伤害的通缉令,被告已经构成了侵权,原告当然有理由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如果被告认为布通缉令的不是自己的网站,那么,被告就有举证的责任,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有意思的是,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代理人也许是在法律知识方面有所欠缺,或者根本就找不到什么证据,作为被告的素质教育中心在一审时,竟然一份证据都没有向法庭提交。

高鹏认为,网络通缉令所布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因为自己在求职时向育教网投递的个人简历中,清楚地标明了自己的各种联系方式。这些个人信息,除了少数的几个自己的亲密朋友之外,能够掌握如此准确个人信息的,只有被告育教网。

关于侵权的后果,高鹏认为网络通缉令布之后,很多同学和朋友都认为自己是一个网络通缉犯而避之不及,他之后到多家单位应聘都遭到拒绝,高鹏认为这一切都与这份网络通缉令有着不可分割的直接联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恢复原告名誉,赔偿原告就业机会损失和精神损害赔。

网站侵权,原单位无权公布员工**

2005年3月3日,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败诉,并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5日内在其所属网站上,以弹出窗口形式向原告高鹏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公布时间为15天;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一审判决后,不甘败诉的被告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以侵权结果并不严重、一审判决过重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素质教育中心的代理人认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展,很多网站容易受到黑客的袭击,各网站被他人捆绑和附加的非法网页以及弹出式窗口现象屡有生,这些弹出式窗口并非网站自身所为,而是黑客的恶意行为。在网络的虚拟空间里,要找到真正的黑客的概率微乎其微,况且查找黑客的技术和能力不是一般小网站所具备的,如果因此构成侵权,网站将蒙受不白之冤。

而高鹏本人却不同意这个观点,他坚持认为谁侵权谁担责。既然是育教网构成侵权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赔偿。至于素质教育中心认为侵权是另有其人,就必须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退一步说,即使能够证实是高鹏之外的其他人布了通缉令,育教网也难辞其咎。育教网可以在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之后,再重新向实施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

2005年5月20日,就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也许是吸取了一审时没有向法庭提供足够证据因而败诉的教训,素质教育中心上诉后一口气向法庭提交了12份新证据,但却因不符合新证据的构成要件而被高鹏拒绝质证。

更有意思的是,开庭之后不久,素质教育中心代理人声称其网站在一审判决后已经关闭。这令审判长和在场的多家媒体记者大吃一惊,因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判决该中心在其网站上以弹出式窗口形式向高鹏赔礼道歉15天,审判长随即询问:“如果维持原判,你如何执行判决呢?”对此,素质教育中心代理人声称届时可以恢复开通网站。

在法庭上,高鹏对此也提出质疑,网站关闭再次恢复后,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将导致道歉的影响力下降,而素质教育中心的代理人毫不犹豫地接话说:“我们网站的点击率本来就是零。”此语引起在场记者的一片欷歔。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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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北京大案(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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