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首例通缉员工案(2)

21.首例通缉员工案(2)

高鹏顿时震怒了,他认为这是因为自己曾经把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告到仲裁机构追讨工资,与原工资单位反目成仇后,原单位以此进行报复的结果。他恨不得马上找到原工作单位问个究竟、讨个说法。为此,高鹏咨询了学习法律的同学。同学告诉他说:“通缉令针对的都是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只有警方才有权布。而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的网站上布了的“网络通缉令”,把你称为‘歹徒’,并使用了‘作案’、‘缉拿’等污辱性的字眼,并要求社会各单位配合抓捕!这个“网络通缉令”是对你名誉权的侵害,你可以起诉对方侵害名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多方请教后,2004年12月8日,高鹏来到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提请海淀区公证处对育教网上的网络通缉令内容进行了公证。就在取得公正后不久,高鹏现育教网上的“网络通缉令”信息被删除。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高鹏在获得合法公证后,于2004年12月25日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原工作单位北京市育教素质教育中心告上法庭。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提交给法院的起诉书中,高鹏认为:被告网站出现的“网络通缉令”,不仅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全部公之于众,更为恶劣的是,其中使用了“歹徒”、“抓捕”、“作案”、“缉拿”等带有侮辱性的字眼,严重损害了他的人格尊严,给他的就业带来了不利影响。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冒充国家公安机关的名义,对原告出所谓的“网络通缉令”,要求社会各单位配合抓捕,该“通缉令”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给原告的就业带来了不利影响。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在其网站上以侵权方式相同的方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恢复原告名誉,赔偿原告就业机会损失3000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无人认账,双方否认布网络通缉令

那么,这个“网络通缉令”到底是谁布的呢?这是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所在。如果网站承认是他们布的,构成侵权是毫无疑问的。但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并不认可网络通缉令是其所为,并在一审法庭上试图证明弹出式窗口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有权管理网站的员工所为,另一种是受到病毒攻击。而被告代理人称,高鹏本人曾获得网管授权管理网站,在其离职后很长时间内管理网站的密码仍有效。也就是说,高鹏有自己布网络通缉令的可能。

被告代理人认为,要搞清楚时谁布了通缉令,最重要的是要看谁能够进入网站系统。能够有资格在网站上布内容并掌握进入网站密码的,公司只有4个人,包括网站法人刘先生、网管、高鹏和与高鹏同时参加工作的另一名记者。刘先生称,高鹏到网站工作后,与另一名记者关系不好,甚至生果争吵。是否是该记者布的通缉令,还是高鹏本人布的通缉令,目前尚无确切证据。但该记者现在也已经离开网站,网站不知道他的下落,所以无法举证。

原告高鹏在法庭上坚称,自己在网站只工作了一个月,其中大部分时间是在外面采访,根本没有参与网站的管理,更不可能知道网管的密码。况且因为和育教网的劳动纠纷之后,他几乎再也没有上过该网站,这份通缉令绝非自己布。

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一直强调,“网络通缉令”并非育教网布。被告素质教育中心的法人代表刘先生表示,除了法庭上原告高鹏出示的那份公证书,他本人一直没有亲眼见到出现在“育教网”上的“网络通缉令”。直到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后,他找来网站的网管询问,才得知网管在12月8日曾看到过这份“通缉令”,网管立刻关闭。但第二天这则“通缉令”再次出现,网管又再次关闭了该窗口。刘先生称,就在“网络通缉令”布前后,育教网连续出现过程序问题,经常弹出一些莫名其妙的窗口,因此,这份通缉令并没有引起网管的特别注意,也没有告知网站领导。直到12月10日之后,育教网全面改版后,这份“通缉令”再也没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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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北京大案(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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