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马克思、演进和乌托邦(下)

第29章 马克思、演进和乌托邦(下)

哈耶克是一位乌托邦哲学家。他曾在1949年写道,“我们必须再一次将建设自由社会的努力视为一场知识上的冒险,一场需要勇气的事业。我们所缺乏的乃是一个自由主义的乌托邦,一份行动纲领,它既不是单纯地维护现状,也不是某种淡化了的社会主义,而是某种名副其实的自由主义激进纲领。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必须从传统社会主义的成功中学到一个重要经验,那就是他们成为乌托邦分子的勇气;正是这种勇气,使他们得到了知识分子的支持,他们因此而就对公众舆论产生了影响,而这种舆论在使那些目前看来遥不可及的事情一天比一天更接近变成现实。”[28]

哈耶克于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初期写作《法、立法与自由》和《致命的自负》之前所提出的可能的乌托邦,是有别于自由至上主义的、具有古典自由主义色彩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政府所扮演的的角色要比现在小得多。应该尽可能地让竞争成为社会的普遍原则,不仅经济活动,即便是政府服务,都应该按竞争原则组织管理。法律、习俗、伦理规范将为社会提供一个突出强调私有产权、契约自由、交换自由的框架。在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政府总开支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达到了30%到60%之间,哈耶克认为,这一比例应该降低到10%到20%,这是19世纪后半叶和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正常水平。福利不应由全国政府提供,而应该由地方和(在美国)州一级政府提供,当然还可以由自愿的慈善机构提供。

强制性退休保险、失业保险和伤残保障项目确实应当继续保留,尤其是在过渡时期,但这些福利项目也应该更多地以市场为导向,应该让那些乐意参与具体项目的人有更多选择。非政府机构间为提供这些服务项目而进行竞争应该成为基本制度——比如,个人可能确实需要拥有失业保险,但这种保险可以由竞争性的私人保险机构提供,而不一定非得由一个无所不包的政府保障计划提供。污染控制也应当更多地以市场为基础。在教育领域中则可以采用学券制(vouchers)。所有这些都迥然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但也不同于纯粹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

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中提出了他认为最有利于人类且有可能实现的乌托邦——“将地方甚至地区政府转变为准商业性公司,让他们为争取公民支持而展开竞争。他们不得不提供一种实现收益-成本平衡的方案,从而使他们管辖区域内的生活至少跟别的地方一样吸引人……将政府绝大多数服务活动的管理权重新交还给较小的治理单位,很有可能促使某种社群精神(communalspirit)的复兴”[29],在一次访谈中他又说,“我倾向于将更多权力交给地方当局,而不让中央政府拥有这些权力,因为公民可以用脚投票,迫使地方政府按公民的意愿行事。”[31]

古典自由主义具有某种强烈的社群主义色彩。哈耶克反对一种观点,以为只有由中央政府提供福利,才是提供这些服务最有效率的、也最合乎道德的方法。相反,由地方政府提供福利,用自愿代替强制,对于创造民众休戚与共之感,具有莫大的好处。

哈耶克认为,乌托邦——这正是他在他的大部分著作中所思考的问题——与其说是伦理性问题,不如说是经验性问题。他不仅要搞清哪种乌托邦是可取的,也要搞清哪种是可行的。哈耶克认为,“某种理想的社会图景,或者对于人们致力于追求的整全秩序形成某种指导性观念,不仅是任何理性的政策不可或缺的前提,也是科学能对解决实际政策稳问题所能作出的主要贡献。”[32]对于哈耶克来说,乌托邦之所以是值得珍视的,主要并不是由于其具有启发意义,而是由于其能使人形成概念。他的首要目标是启蒙人的精神,而不是激发人们的热情。乌托邦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理论,而不仅仅是某种伦理理想。

在《法、立法与自由》中,他最集中地表达了自己对乌托邦的看法,他写道,“不可否认,从某种程度上看,根据某种模式指导创建整全的秩序,一向都是某种乌托邦,现实只能不断地逼近它,很多人会视其为不可能完整地付诸实施。但只有坚信下面的指导性观念——通过始终如一地运用这些原则,就可以实现某种保持内在连贯性的模式——才可能建立起有助于自生秩序正常运转的某种有效的框架。”[33]哈耶克觉得,当代政治学、经济学探讨中迫切需要的是“思考乌托邦的勇气”[34]。乌托邦能为事态可能如何演变提供某种蓝图、模式,从而能够指引政府的秩序和其他方面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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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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