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

附录3

附录3关于市场和社会研究的国际准则国际商会/世界专业研究者协会1996年公布。(3)

①市场研究的方法和报价(除非已经由客户付款),客户不得将研究者的方案和报价泄漏给任何的第三方,除非是为客户的同一个项目工作的咨询机构(但作为研究者的竞争者出现的咨询机构除外)。特别要注意,上述方案和报价客户不能用于影响其他研究者的方案或报价。②共享或多客户项目或服务的报告内容是指同样数据可提供给多个客户,并且参与方都明确理解报告结果可以公开销售或订购,客户在未经研究者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将这类研究发现提供或出售给其他组织机构(客户的业务活动中使用的咨询者或顾问除外)。③所有其他由研究者编制的研究记录(客户已付费用的研究设计及问卷,以及非共享项目中提供给客户的报告除外)。(7)研究者必须遵守现行的此行业的惯例,即在项目结束后一段时间内保留记录。在双方同意的记录保存期内,客户付出合理的相关费用后,根据客户的要求,研究者在不违背匿名权和保密条款规则4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上述记录的副本。(8)研究者不得泄露客户的身份(如果没有法定的义务要求去做时),以及不得在没有客户许可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泄露与客户业务有关的机密信息。(9)只要客户要求和支付额外的费用,研究者必须允许客户对实地研究的质量及数据准备进行复核。此种复核必须符合规则4的要求。(10)研究者必须向客户提供所有为客户实施的任何项目的恰当的技术细节。(11)在汇报市场研究项目的结果时,研究者必须对研究发现以及研究者对结论所做的解释和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建议之间做出明确的区分。(12)客户公布任何研究结论时,有责任确保这些结论不会误导。客户必须事先咨询研究者,并就公布的形式及内容征得他们的同意。研究者必须对研究及其研究结论中引起误导之处进行修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13)除非认为项目的所有方面都符合本准则的规定,研究者不允许用他们的名字作为项目的担保以证明这个项目的实施符合本准则的规定。(14)研究者必须确保客户知道这一准则,而且需遵循本准则的规定。5准则的执行(1)有关该准则的任何疑问,及在具体问题上的应用,可向国际商会或欧洲民意和市场研究协会的国际秘书处质询。(2)任何明显的违反该准则的情况,如果仅限于某一个国家的活动,应当立即向那个国家的相应机构报告。相应机构的名单,请参见附录。相应国家的机构应对已经证明的违反该准则的情况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行动,同时把结果通知给国际商会或欧洲民意和市场研究协会。(3)下列情况,明显的违反该准则的情况应直接报告给国际商会/世界专业研究者协会的秘书处:①没有相应的国家机构。②相应的国家机构不能采取行动,或宁愿让国际机构采取措施解决。③不只涉及一个国家的国际性项目。在适当情况下,上述国际组织应当对投诉进行研究,并采取可能被要求的进一步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终止或收回相关行业或贸易组织的会员资格,并从相应组织的名单中剔除涉嫌违反该准则的会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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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调查――民意测验的方法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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