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颁布宪法3

第二十三章颁布宪法3

第48条在议会两院的议程中,应按照政府所规定的次序,优先讨论政府所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政府所同意的法律提案。小理每周有一次会议专供议会议员提出质询和政府进行答辩。第49条总理就内阁会议讨论通过的政府施政纲领或者总政策,得对国民会议提出由政府承担责任的说明。国民议会根据所通过的不信任案,得追究政府责任。但该不信任案必须至少有国民议会1/10议员的签名才能提出。不信任案必须在提出48小时后方得进行表决。不信任案的表决只计算赞成票,不信任案在获得国民议会全体议员多数赞成时才能通过。如果不信任案被否决,签名的议员不得在同一次会议上提出新的不信任案。但下款规定的情况不在此限。总理就内阁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得对国民议会提出由政府承担责任的说明。如果根据前项条款所规定的条件在24小时内没有通过任何不信任案,该项提案即认为已经通过。总理具有要求参议院同意其总政策说明的职能。第50条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当它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说明时,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理提出政府辞职。第51条议会常会或特别会议的闭会得自行延长,以便在必要时使第49条条款得到实施。第六章国际条约和协定第52条帝国总理缔结并批准条约。任何旨在缔结无需批准的国际协定的谈判应通知共和国总理。第53条和约、贸易条约、关于国际组织的条约或协定、涉及国家财政的条约或协定、修改属于立法性质的条款的条约或协定、关于个人身份的条约或协定,以及有关领土割让、交换或归并的条约或协定,非根据法律不得批准或通过。上述条约或协定在批准或通过后才能生效。领土割让、交换或归并,未经有关居民同意均属无效。第54条如宪法委员会,经帝国总理、内阁总理或两院中任何一院的议长将一项国际协定提交审议后,宣布该项国际协定含有违反宪法的条款时,必须修改宪法之后,才可以授权批准或通过该项协定。第55条依法批准或通过的条约或协定一经公布,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但对于每一条约或协定,均以缔约对方的执行与否作为保留条件。第七章宪法委员会第56条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9人,任期9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每三年改选1/3。3人由帝国天帝任命,3人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人由参议院议长任命。除上述规定的9个成员外,历届前任帝国总理为宪法委员会终身当然成员。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帝国总理任命。在裁决时,如双方票数相等,主席有最后决定权。第57条凡担任宪法委员会成员职务者,不得兼任部长或议员。不得兼任的其他职务,由组织法规定之。第58条宪法委员会监督帝国总理选举的合法性。宪法委员会审查争议事项并公布投票结果。第59条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就议员和参议员选举的合法性作出裁决。小理第60条宪法委员会监督公民投票的合法性,并公布其结果。第61条组织法在其颁布以前,议会两院的内部规则在执行以前,均应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以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为了同样目的,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应由共和国总理、内阁总理或两院中任何一院的议长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在前两款所规定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应在1个月的期限内作出裁决。但在紧急情况下,经政府要求,期限减为8天。在此情况下,宪法委员会的受理应中止公布的期限。第62条被宣布为违反宪法的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对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不得上告。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对于政府各部、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有强制力。第63条宪法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使职权的规则,向该委员会提交审议事项的程序,特别是关于提交争议事项的期限,由组织法予以规定。第八章司法第64条帝国总理保证司法独立。最高司法会议协助总理。法官的地位由组织法决定之。法官不受罢免。第65条总理任最高司法会议主席,司法部长任当然副主席。在总理不在时,司法部长得代替总理担任主席。最高司法会议还包括依照组织法所规定的由总理任命的9名委员。最高司法会议对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及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提出建议。依照组织法规定,最高司法会议对司法部长有关任命其他法官的建议提出意见。小理依照组织法规定,最高司法会议对特赦提出意见。最高司法会议又是法官纪律委员会,在这种场合下,最高司法会议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主持。第66条任何人不得被无故拘留。作为个人自由保护者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保证尊重这个原则。第九章特别高等法院第67条设立特别高等法院。特别高等法院是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在两院每次全部或部分改选后,在各自的议员中选出人数相等的成员组成。特别高等法院从其成员中选出1人担任主席。特别高等法院的组成、行使职权的规则,以及向它提交审理的程序,由组织法规定之。第68条除叛国罪外,帝国总理对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负责任。议会两院只能以公开投票方式并由议会组成人员的绝对多数作出相同的表决时,才能对帝国总理提出控告。帝国天帝由特别高等法院审判。政府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犯罪,应按犯罪当时确定的重罪或轻罪负刑事责任。上述程序同样适用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政府成员及其同谋犯。按本款规定,特别高等法院应按照犯罪时所施行的刑法,确定其重罪或轻罪并量刑。第十章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第69条根据政府的请求,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对由政府提交的法律草案、法令和命令以及法律提案提出意见。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可指派1名委员,向议会申述该委员会对提交给它审议的法律草案或法律提案的意见。第70条经济与社会委员会也可以接受政府对于有关帝国及共同体的经济与社会性质的任何问题的咨询。任何计划或任何有关经济或社会性质规划的法律草案,均提请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提出意见。第71条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使职权的规则,由组织法规定之。第十一章地方公共团体第72条共和国的地方为市镇、省和海外领地。其他地方公共团体由法律建立。这些地方公共团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由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自由地进行管理。政府在各地方公共团体的代表负责维护国家的利益、监督行政并使法律得到遵守。第73条海外各省可以根据它们的特殊情况对立法制度和行政组织采取相应措施。第74条帝国海外领地,是在帝国的总利益中,照顾领地固有利益的特殊组织。在征询有关领地议会的意见后,这个组织由法律予以确定或改变。第75条凡没有本宪法第34条所规定的普通法律上的公民身份的帝国公民,只要他们本人不放弃,仍旧保留他们的个人身份。第76条各海外领地可以在帝国内保持它们的地位。如果各海外领地由自己的领地议会在第91条第1款所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议,表示这样的愿望,它们可以成为帝国的海外省,或者联合地或单独地成为帝国的成员国。第十二章宪法的修改第77条宪法修改的倡议权属于帝国天帝和议会议员,天帝依据总理的建议行使倡议权。修改宪法的草案或提案应由两院以相同的文本表决通过。经公民投票通过后,宪法修改才最后确定。但当帝国天帝决定将宪法修正案交付两院联席会议讨论时,该项修正案不交付公民投票,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两院联席会议以有效票的3/5的多数赞成,该项修正案才能通过。国民议会的秘书处就是两院联席会议的秘书处。当宪法的修改有损于领土完整时,任何修改程序都不得着手进行或继续进行。当写完这些的时候,抬起已经酸疼的头,看向外边的天空。发现现在的天空已经边的很黑了,我刚想喊人传膳的时候看见站在旁边的大太监已经睡着了。我无奈的站起身子来,突然眼睛一黑,又做回了宝座。我将身上的披肩脱下来盖在大太监的肩上,虽然我很小心,但是还是让大太监察觉到了,看见我正在为他盖衣服,吓得直接下跪到:“奴才该死,奴才该死,奴才不应该在皇上办公地时候打盹,请皇上治奴才的罪。”我无奈的摇了摇手,表示没关系。慢慢的走出御书房,抬头看向天空。大太监慢慢的跟在我的身后,我开口说道:“小六子,你进宫多少年了?”大太监回答道:“回皇上,奴才进宫6年了,跟在您的身边已经3年之久。”“朕对你怎么样,说实话!”“皇上对奴才很好,真的。以前的时候有人惹怒您,我去评理的时候,回来之后受了伤,您还给奴才上药呢,现在见奴才睡觉了还给奴才盖上衣服,奴才真是感动呀!”说完之后,大太监竟然低声哭了,是呀!对待下人,不仅尊重他,而且关心他,就会让下人为你上刀山下火海,跟随你一生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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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振南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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