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交锋黑客,网络名誉第一案(7)

29.交锋黑客,网络名誉第一案(7)

壁画完成后,吉瑞森请来杨先生进行验收,杨先生对画面效果非常满意。***2004年8月,吉瑞森请来专业人员,经装裱加工并配框后,将壁画《版纳风》镶嵌在联通河北分公司新办公楼大厅的预留位置。

这幅壁画,令联通河北分公司的大厅蓬荜生辉。

买卖变赠与,天价壁画引河北画家维权第一案。

完成壁画创作后,吉瑞森长长舒了一口气,这幅壁画是他创作的最大的壁画,也是一幅呕心沥血之作,前后投入了几个月时间和几十万元的资金,现在终于展示在世人面前,并且成为石家庄市壁画作品中的一幅精品之作,吉瑞森为此感到欣慰不已。

此后,吉瑞森又投入到他的艺术创作之中。因为按照当时的口头约定,联通河北分公司应该在2004年8月交付壁画之后的6个月内支付画款,所以他安心等待着对方将画款送上门来。

但是,几个月过去了,2005年的春节很快来临。按照山东人的习俗,春节前要清理欠款。吉瑞森见联通河北分公司没有消息,只好直接去找杨先生,没想到,吉瑞森却得到了杨先生早已调往外省任职的消息。

既然杨先生调往外地,肯定把壁画的事交代给了现任领导。吉瑞森连忙找到联通河北分公司领导催要画款,但现任领导表示对此事并不了解,让吉瑞森回家等待消息,他们答应尽快回话。

此后一段时间,吉瑞森仍然没有得到联通河北分公司的回话,只好再次找上门去讨要画款。但此时,吉瑞森没想到对方突然说:“我们调查了,这幅画是你赠送给我们公司的,不是卖给我们的。要是卖给我们,一定会有买卖合同,要不你拿来买卖合同吧!”

一句话把吉瑞森给说蒙了。画画这么多年,吉瑞森也销售过很多画作,从来都是按照书画市场口头约定价格后交画付款的老规矩,现在联通公司突然问他要合同,他去哪里找合同啊。吉瑞森连连叫苦。

回家后,吉瑞森连忙找来懂法律的朋友咨询。朋友告诉他,按照法律规定,这种书画交易应该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赠与关系,建议吉瑞森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但是,吉瑞森觉得,为了一幅画去打官司有损自己的著名画家形象,只要对方适当拿出一点钱来给自己,哪怕是先把自己前期投入的钱给自己,这个官司就不打了。所以,吉瑞森再次找联通河北分公司协商,但是,对方还是回绝了他,坚持认为吉瑞森的壁画是赠与联通河北分公司的。

隐忍了很久的吉瑞森实在忍无可忍了,他认为:自己跟联通河北分公司和任何个人都没什么私人交,凭什么拿出几个月的时间投资几十万元送一幅如此巨大的壁画给联通河北分公司?如果按照联通河北分公司的说法是“为了宣传的目的赠画”,那么,从自己的画作中挑一幅国画送给他们就是了,凭什么还要设计数种画稿供联通公司挑选呢?如果是赠与,你联通公司凭什么挑选著名画家?又凭什么找了几个画家都干不成,最后才找到我呢?

2006年4月,吉瑞森一气之下将联通河北分公司告上法庭追讨画款。由此引了河北画家维权第一案。

起诉之初,吉瑞森并不期望被告能够按照自己希望的数额全额支付画款,加上自己已经投入的几十万元,再拿出钱来又是交诉讼费又是交律师费,对自己来说也有一定的负担。所以吉瑞森只在起诉书中要求被告联通河北分公司给付画款200万元,并保留了增加画款违约金的权利。吉瑞森在起诉书中特别注明,如被告对原告所提数额不认可,可以申请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果为准。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两个焦点展开了激烈争论。

一是壁画是承揽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原告吉瑞森认为是承揽合同关系,吉瑞森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又向法院提供了石家庄市桥西区六度园艺术服务社证明壁画在该服务社制作等3份证据。

而被告联通河北分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是赠与合同关系,并当庭拿出原公司总经理杨先生的证词。该证词证明:吉瑞森创作的壁画是在联通河北分公司搬迁之前,吉瑞森主动找到被告,愿意无偿为被告制作绘画一幅来为自己宣传。对于被告的证词,原告吉瑞森认为,这份证词经过公证部门公证,“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证明书上的杨先生的签名属实”,公证机构并未证明杨先生出具的证明书内容是真实的,这份证人证因为证人与联通公司有利害关系,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却没有出庭,同时又是一面之词。况且,吉瑞森认为宣传自己的作品应当到公共场所,而不应在某一单位的办公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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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壑难填(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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