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1章 心中有气

第631章 心中有气

曾子祥客观的回答道:“在香港,我还是第一次打官司,正拭目以待。而在内地,我们讲求的是执法为公。当然,我们一些法院也存在有时候执法不公的问题,正在纠正当中。”

“那么诽谤法不就限制了言论自由么?”

曾子祥不赞同记者的说法,“诽谤法不是制裁言论自由的。国际上公认的观点是:诽谤法是力求维护言论自由和人格权的平衡,所以是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诽谤法制定各种各样的规则,使言论自由和人格权的冲突得到一个合理的解决,一些国际人权公约都是把两者作为一对矛盾来规定的,香港人权法案也体现了这个精神。言论自由和名誉权都是基本人权,这两者必须得到合理的平衡。诽谤法就提供了一个平衡器。”

“关于这次基金会诉港媒侵权一案中,采取证明内容的真实性由谁主张谁举证,我们的媒体表示不太理解,这不是有违抗辩理论么?”

证明内容的真实是新闻媒介在诽谤诉讼中全面抗辩的第一项理由,这也就意味着诽谤的被告要来证明诽谤的真实性。比如你发表文章说希望工程有贪污,那么你就要举出事实来。举不出贪污的事实来,就要在诽谤的官司中败诉,承担诽谤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按昭内地法律规定,新闻侵权案不论刑事还是民事,证明真实的责任主要是在原告。刑法把“虚假”规定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这样虚假就成为诽谤的构成要件。按刑法和刑诉法,证明有罪的责任在原告,被告不需要自证无罪,所以起诉诽谤罪,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言论是虚假的,而被告能否证明自己言论是真实的,不是法定的责任。

对这一点,不仅媒体有些不理解,许多居民也不一定清楚,曾子祥觉得这记者故意搞理论方面的弯弯,但又不好言辞批判,如果一个言论不当,香港媒体乱捅出来,那就有口难辩了,他不想围绕这个多说,毕竟属于法律理论方面的一些东西,自己也不是专家学者,哪能样样精通呢。

他淡淡的道:“这方面的理论,早就铺天盖地,专家学者论述较多。我倒是可以举一个例子,让你能有一点直观的感受香港和内地的区别:比如记在街上看见商店一位营业员骂人,写了一篇短文批评这个营业员,营业员完全不认帐,告记者诽谤,而记者也没有记下被骂的顾客或者旁观者的姓名,更没有现场录音,就是说无法举证,而营业员也举不出他没有骂人的证据,这个案子怎么判呢?在香港就要判记者败诉,因为他未能实行真实抗辩,在内地如果严格执行上述原则的话就应当判营业员败诉,因为他无法证明新闻的虚假。我要说明的就是,如果将诽谤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被告的原则贯彻到底的话,对新闻媒介有利,也就是说对保护言论自由有利。但在实践中,判决上可能会写道:所述新闻没有事实证明,因此新闻构成侵权。因此我个人认为,无可证实的事实不可报道。中国司法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里有一个对事实的理解问题。什么叫事实?法律上的事实同日常生活中的事实是不同的。法律认为:能够以证据证明的才是事实。法官会说:既然新闻媒介报道了一件事,却没有证据来证明,我又怎么能认定你说的是事实呢?比方媒介说一个人贪污,媒介却提不出证据,难道要被指贪污的人自证无罪吗?所以要判处新闻媒介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记者算是明白了,青基会为什么会认为打这个官司一定会胜诉。

“曾书记,按照你的观点,是否在这次官司中产生了疑问?”

“当然,最大的疑问是希望工程的许多账目都搬到法庭上审查。这让我非常不解,从诽谤法的角度上讲,希望工程不需要证明清白,只需要港媒证明希望工程款失踪到哪里了就行了,否则就败诉。可事实上呢?”

记者倒是理解这一点,“本案有关被诉方的那位媒体写文的记者不到场作证,确实会让人气愤,我能理解。”

“我没气愤,只是不理解。”曾子祥的嘴上这么说,但语气早就出卖了自己,“本案中,被诉方唯一的证人、记者表示放弃作证,这就是说,港媒对于自己涉讼文章无法履行举证责任,按照法规,被诉方举不出证据证明希望工程有贪污,他写的几段话都没有根据,那么他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可当年青基会对港媒的不实文章发表声明后,港媒却说,如果青基会能够提供具体证据,证明我们失实,我们愿意更正,他们这是把责任完全颠倒过来了嘛。”

任谁也可以听出来,他是心中有气!

记者点着头,道:“可我们却看到了青基会在这个案子里,不仅要证明自己在媒体所写文章中的几件事情上没有贪污,而且还要证明在其他的事情上也没有;不仅要证明文章发表时没有,就是在文章发表以前也没有。这个案件的数字特别多,这是因为根据被告律师的要求,你们实际上将来自香港捐款的所有原始单据都送到了香港,接受双方律师的审查。确实有些让人……”

曾子祥打断了他的话,道:“希望工程是十多年的工作拿到了香港法庭上进行检验。”

事实真是这样,庭审中盘问了青基会负责人,可等到要盘问撰写不实报道的记者时,他竟然说不来出庭作证了。从媒体的角度来看,我不但写文章诽谤了你一番,等你告我,我又通过法庭再次审查了你一遍。等到审查完了,我不说话了。

任谁打这个官司都有气,即便赢了官司仍是如此。

曾子祥继续谈道:“港媒对希望工程的诽谤造成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这关系到希望工程的前途。希望工程是真诚和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她是清白的。我们认为,通过诉讼能够制止谣言,还希望工程清白。而且我们在工作中始终强调:这是一项崇高的事业,人人都要不断从中净化灵魂,如果谁耐不住贫寒和寂寞,可以另谋高就。这场官司,决不是为了一己之利,港媒让我们所有参与希望工程的人的情感受到亵渎。”

记者:“你们敢打这个官司,就是因为自我感觉做得很好?”

曾子祥没有正面回答记者的话,而是说:“古人有一句话叫无欲则刚,为什么敢打这场官司?因为我们心里非常坦然。希望通过这样的一场诉讼,使希望工程的纯洁性更加被世人所了解。在法律的监督下,在法律面前,希望工程没有什么好隐瞒的东西,希望工程将更加透明,这正是我们所希望的。”

“内部的问题呢?”

“内部的问题只是运行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并非希望工程本身的问题。”

长达十天左右的审理结束了,但曾子祥回到京城两个月过去了,迟迟没有结果。此案为何迟迟未判决?其中有什么奥秘或原因呢?对这一点,曾子祥倒是早有预料。因为按照香港法律规定,诽谤案一般应有陪审团。在市民中随机抽选组成陪审团,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此案专业性较强,涉及到财务等专业知识方面,双方证据篇幅大。开庭时,法官提议不设陪审团,原诉被诉方都表示过同意,这样做,庭审效率会较高。但在最后判决的时效上则相反。有陪审团时,由陪审团当庭判定,时间较短。由法官判决则要对控辩双方的证据理由进行分析判定,要写出详尽的判词,判决结果成为香港的判例。判决时间较长,这是正常情况。

这个等待宣判的漫长时期,内地、香港和海外华人都广泛关注,这是因为希望工程这一事件本身备受社会关怀。青基会和参与这一案子的国内法律界人士,对香港法律制度还是给予了相当高的评价。当然从程序上讲,在香港的这个诉讼案排期长和高额的诉讼费用,也应了中国一句老话: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这个官司的诉讼费用高达六百万港元。

三个月后,香港高等法院裁定港媒诽谤罪名成立,需赔偿青基会名誉损失及善款损失共计一千万港元。这个赔偿额度远低于预期,甚至比诉讼费还低,但曾子祥认为值得,因为裁决还给了青基会以清白!

不仅他这么认为,当判决到达的时候,国家有关领导人也是这么认为的,并亲自打了一个电话对曾子祥表示慰问,“这事儿办得漂亮!”

伴随这个判决诞生的还有审计署对希望工程的审计报告,虽然仍采取了非公开的方式,但对希望工程及青基会的相关财务审计结果还是小范围进行了通报,核心就两点:一是财务方面确实存在问题;二是管理上确实存在漏洞。

有了这个审计结果,青基会人事调整就势在必行了。团中央书记办公会上,曾子祥汇报了这将近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并提请讨论青基会秘书长新人选,并以个人名义表示不同陆俊生辞职,并由其继续担任青基会账务部部长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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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晋升之路:官道征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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