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贝尔机构与诺贝尔奖金(2)

诺贝尔机构与诺贝尔奖金(2)

诺贝尔奖金

这份遗嘱确定了评判奖金的基本原则。遗嘱的执行人、奖金颁发机构的代表和诺贝尔家族的代表,曾共同为奖金实施制定了必要的指令。如前所述,这些指令包括在诺贝尔基金会的章程以及各种奖金颁发单位的特别规则里;根据指令,所有这些章程和规则,都是从1900年生效的(后来有些改动),并且根据关于这项遗嘱的纠纷所达成的一项协议,它们都经过了瑞典政府的批准。

按照遗嘱的规定,奖金将授给那些在前一年里曾经给予人类以最大利益的人;不分国籍,只看功绩。在文学方面,诺贝尔曾规定把奖金授给“带有理想主义倾向的最杰出的著作”。

根据实施指令,“前一年”这三个字,不一定局限于只考虑在那个时间之内所做出的成就;也可以包括那些其重要性直到一年前还没有显露出来的成就。另外一个评判条件是,该项成就应该是已经发表出来的。

将文学限制于带有理想主义倾向的著作这条规定,曾使颁发这项奖金的瑞典科学院,经常处于为难状态;并且使这项奖金引起了很多批评性的争论。开始的时候,这句话被狭义地按字义进行了解释,其结果是,使世界文坛很多名将一概落选。“带有理想主义倾向的著作”这个概念,后来逐渐有了改变,现在的那种广义解释,更多地是以其精神而不是以其文学为基础。

某些人已经有权推荐诺贝尔奖金获得者的候选人,而另外一些人则由于受到各奖金颁发机构的邀请,从而被授予这种权利。这两类提名人的选择,都是根据能力做出的;而对于后者,还要考虑其广泛性。各奖金颁发系统的规则略有差异,但在提名权属于个人而不属于科学院或其他机构这一点上,却是共同的。这是为了避免引起公开的讨论和投票,从而可能给那些潜在的获奖候选人造成不必要的难堪。任何对于诺贝尔奖金的毛遂自荐,都要被作为取消资格的一个理由,这在各授奖系统都是这样做的。

科学奖和医学奖已证明很少引起争论;而文学奖与和平奖,则因其本身性质特殊,最易导致意见分歧。和平奖常常保留。

各授奖系统的资格规定

〉〉〉物理和化学

根据章程中第七款规定,下列人员有权推荐获奖人:

(1)皇家自然科学院的瑞典或外国院士;

(2)诺贝尔物理和化学委员会的委员;

(3)曾被授予诺贝尔物理或化学奖金的科学家;

(4)在乌普萨拉、隆德、奥斯陆、哥本哈根、赫尔辛基大学、卡罗琳医学院和皇家技术学院永久或临时任职的物理和化学教授,以及在斯德哥尔摩大学有永久性职务的这种学科的教员;

(5)根据使各国和它们的学术中心能够得到相宜名额分配的考虑,由皇家自然科学院选择至少六年大学或具有同等水平的学院,担任同类职务的人员;

(6)自然科学院认为可能合乎邀请目的的其他科学家。

〉〉〉生理或医学

下列人员有权提出获奖候选人名单;

(1)卡罗琳医学院教学机构的成员;

(2)皇家自然科学院医学部院士;

(3)以前的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

(4)乌普萨拉、隆德、奥斯陆、哥本哈根和赫尔辛基大学医学系的系务成员;

(5)由授奖单位根据使各国和它们的学术中心能够得到相宜名额分配的考虑,选择至少六个医学系的系务成员;

(6)授奖单位可能认为合乎邀请目的的其他科学家。

〉〉〉文学

享有获奖候选人推荐权的人员为:

(1)瑞典科学院和其他在体制与目的方面与它相似的科学院、研究所和学会的成员;

(2)大学和大学学院的文学和语言学教授;

(3)以前得过诺贝尔文学奖金的人;

(4)在本国文学创作界有代表性的那些作家协会的主席。

〉〉〉和平

下列人员有权提名授予诺贝尔和平奖金的候选人名单:

(1)挪威议会诺贝尔委员会的现任或前任委员,以及挪威诺贝尔学会所任命的顾问;

(2)各国全国议会的议员和政府成员,以及议会联盟的成员;

(3)在海牙的国际仲裁法院的成员;

(4)国际和平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的委员;

(5)国际权利协会的成员和联系成员;

(6)大学的政治科学、法律学、历史和哲学教授;

(7)曾经获得过诺贝尔和平奖金的人。

征求推荐奖金获得者候选人的邀请书,在颁发奖金前一年的秋天发出去。推荐的名单,必须于授奖那一年的二月一日前,到达授奖机构的诺贝尔委员会。如果把推荐的名单送到了诺贝尔基金会的话,它们将被转交到相宜的诺贝尔委员会那里。二月一日之后,各诺贝尔委员会立即开始对它们所收到的提名,进行初步的工作。被推荐的名单及他们所代表的国家数字,除了和平奖金之外,都有一种不断增加的趋势。

推荐的名单必须是书面的,并且要附来那种能够说明获奖理由的已经发表过的材料。如果提名没有及时交来,或者作为评判的材料不是用任何一种斯堪的纳维亚语言,或英语、法语、德语或拉丁语写的,并且在不付出很大麻烦和花费就无法利用的情况下,有关授奖单位就没有义务来考虑这一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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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大师论衡中国经济与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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