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食恶果(1)

自食恶果(1)

精神涣散,错误必生。约翰一天上班马马虎虎签错了合同,阿碧是北方人,性格大开大合,对约翰的过错直言不讳。约翰忍气吞声地流连于自己视为第二生命的网络时,灵机一动,想到了报复方法。于是他偷梁换柱用阿碧的名字在BBS上发布了广告:“亲爱的你今晚寂不寂寞?打电话给我啊。我是单身女性,异国风调,风情万种,沙朗史通化身……”落款加上阿碧办公室及家里的电话号码。可想而知,阿碧平静的生活立刻掀起狂涛巨澜,每天受到上百个电话骚扰不说,还都是打在半夜。电话号码的稳定对生意人至关重要,她不得不忍受骚扰。阿碧也是AOL的用户,当她得知自己已经一贴成名后大发雷霆,发誓要为自己的名誉讨个说法。于是她把这个帖子发给AOL,要求它立刻删除,并调查通知她究竟是谁在捣鬼。经过查证,AOL发现约翰是罪魁祸首,于是当天便删掉帖子并终止约翰继续使用AOL的权利。但是对于揭露身份的要求,AOL回复说,对不起,根据我们的政策,我爱莫能助。约翰还按时领着薪水高枕无忧,听到这个消息后幸灾乐祸:我们美国有著名的第五修正案保护我的**权,你永远也没有证据是我干的,活该。眼看着名誉受损,阿碧满腹委屈,无心经营企业。她找到当地的律师哭诉自己的遭遇,一口咬定外国人在美国就是受欺负。律师仔细阅读了AOL用户使用协议和相关法案先例后,一拍大腿说,别急,有办法,我们就来起诉这个藏头露尾的家伙。说干就干,一纸“阿碧诉无名氏”提交到了联邦法院。诉状同时申请民事传票,要求AOL提供发帖者的身份信息。见到传票,AOL二话不说,交给阿碧两页纸,详细地写明了假“阿碧”的注册信息和上网IP,赫然便是约翰的姓名住址。人赃俱在,无可抵赖。阿碧当时就交给约翰一个纸箱子,请他装好自己的东西打道回府。约翰的如意算盘被打翻,当然怨气冲天,他反把AOL告上法庭,理由有侵权和毁约——声称AOL随意散发自己的私人信息给第三人,忽视了消费者的**权利,并违反了联邦《电子交流**法案》(ElectronicCommunicationPrivacyAct)的有关规定,损害了自己在社交圈子里的名誉,害得自己失去生计,一家人都抬不起头来……双方摆出了AOL用户使用协议和**法案对质,读到了使用协议上这样的条款:合法使用AOL包括“禁止利用AOL骚扰、威胁、或对其他用户个人或企业造成困扰……”并且“AOL不能向私人或企业揭露其用户的真实姓名或其他与身份有关的信息,除非有法律规定或通过法律程序。AOL保留在特殊情况下作出例外措施的权利。”又有《电子交流**法案》禁止“向任何个人、企业或政府部门泄漏电子交流的内容”。约翰理直气壮,引经据典,他的理由能不能站得住脚呢?约翰抖擞精神,一告AOL作为网络服务商,泄露自己的真实身份,违反了《电子交流**法案》。AOL反驳说,法案对禁止泄漏的“内容”有明确规定,是指“通过线路、口头、或电子传播的有关交流谈话的本体,主旨或意义”。根据**法案,“电子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向除政府部门以外的任何人提供有关自己用户或消费者身份的信息(有例外)…”可见身份并不属于交流内容。因此AOL在揭露用户身份问题上有自由裁量权--我们仅向可怜的受害者阿碧揭露了你的身份,并没有向政府或其他公共机关泄漏一个字,揭露的身份既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内容”,又不属于身份的例外规定,怎能说是违反此法?约翰二告AOL毁约,强调AOL泄露自己的姓名是违反协议上保证条款的行为。AOL反驳,在我们揭露你身份的行为被称为所谓“违约”之前,你造谣生事的恶行已经构成了对用户协议的根本违约。根据弗吉尼亚(Virginia)法律,因为一方首先违约而导致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先违约的人无权提起诉讼。何况我AOL根本没有违反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条款,请再仔细阅读用户协议,虽然揭露用户身份并不违反**法案,AOL向他人揭露用户身份之前又多给予双重的**权保护,规定必须有“法律规定或通过法律程序”时,才能提供身份信息。AOL一直等到民事传票送达到手时才向阿碧公开你的身份,无论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我们都中规中矩,你何以说明我违反了明示或暗示的合同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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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趣故事, 生活中引深思,比小说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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