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关于民团(1)

二十九、关于民团(1)

二十九、关于民团

作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联邦既然具有监督国防,保持内部和平的责任,在发生叛乱和外来侵略的时候,它就自然地拥有管制民兵并指挥其活动的权力。

民兵应召服役参加公共防卫工作时,若他们具有一致的组织与纪律,就能发生最大的效力;这一点没有军事知识的人都能了解。这使他们在执行军营和战地任务时,能够互通消息,步调一致-这是军事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优点;同时也使他们能够较快地在军事作业上达到熟练的程度,不熟练就没有用处。只有把民兵的管理、指挥权交给联邦当局,才能实现这种一致性。因此,制宪会议提出的宪草建议授权联邦:“规定民团的组织、装备和训练和民团为合众国服务时的管理办法;但各州保留其军官任命权和依照国会规定的纪律训练其民团。”

在一切反对宪法草案的理由中,最出人意料、最站不住脚的,就是用来攻击上述条款的理由。若一个管理良好的民团是自由国家最自然的防御手段,它就一定应该接受国家安全监护机构的管制与指挥。若常备军危害自由,则安全监护机构在对民团具有有效权力时,可以消除它求助于此种不良制度的诱因与借口。若是联邦政府能够在危机发生的时候,获得民团的帮助,用军事武力来支持地方行政长官,它就可以不必使用其他种类的武力。若它不能利用前者,它就将被迫借助于后者。防止军队存在的最好办法是使社会上不需要军队,这比用纸上条文限制它的存在要好得多。

为了要使人憎恶联邦召集民团、执行法律的权力,反对者说新宪法中并无任何条款,规定联邦可以(色色小说召集地方团队来帮助行政机关执行任务;因此推断说,宪法的意图是以军事力量作为行政机关的辅助力量。这些反对意见看来非常的不一致,有时甚至同一反对者的前后意见也现出不连贯的情况,颇难使人相信他们的诚意与公平精神。同样的人一时告诉我们说,联邦政府将会具有无限的权力,另一时又说它甚至连召集地方团队的权力都没有。这两说都与事实不符。联邦在行使它的各项权力时,有权制定一切必需的和适当的法律;怀疑此项权力不包含政府要求人民协助负责官员执行法律之权,是一种荒谬的想法。这与相信执行必需的、适当的税收法律之权,可以改变土地权的继承、让与规则,或在牵涉此类问题的案件中,废除陪审团制度是同等的荒谬。由此可知,假定政府无权要求地方团队予以协助完全缺乏根据,把这一假设应用到联邦对民团的权力上,由此得到的结论,既不诚实,也不合逻辑。我们能够仅仅因为行使权力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力,就推断说宪法意图以武力作为权力的唯一工具吗?什么动机会诱使有常识的人作出这种离奇古怪的推理?我们如何可以防止宽容与信心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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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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