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节

第16节

汉米尔顿-伯格起身向陪审团做开庭陈辞。

“在本案中,”他说,“我将做到简明扼要、言之有据。控方的意图就是要避免任何逢场作戏,用确定无疑的事实来陈述案情,形成无可回避的唯一结论。

“今年10月7日,乔治-卡塞尔曼遇害身亡。法医证据将向诸位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显示,有人用一支左轮手枪顶住卡塞尔曼的身体,就在心脏稍稍偏下,身体中线略微偏左的部位,然后扣动了扳机。伤口是所谓的接触伤,即左轮手枪的枪管被紧紧顶在了被害人的身体上,弹头和弹壳内爆发出来的火药气体一起进入了被害人体内。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枪声会变得极其低沉。

“控方想要指出,被告斯蒂芬妮-福克纳与乔治-卡塞尔曼有过一次约会。她前去赴约时由前门进入卡塞尔曼的公寓,过了一段时间后,有人看见她从后门鬼鬼祟祟地离开了公寓。

“我们要向你们指出,她踩在了被害人的一滩血迹上,然后走进盥洗室,想洗掉鞋上的血污。她在地板的那滩血迹上留下了一个明显的脚印,还在盥洗室中留下了一些毛巾,毛巾上有人血的痕迹和从她鞋上脱落的微量物质。

“她的朋友霍默-加文试图掩盖她犯罪的蛛丝马迹,销毁了大量证据。为此他将在适当的时候出庭受审,但残留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被告有罪。

“我们将用确定无疑的事实证明,用来杀人的枪支是由被告持有。她的律师佩里-梅森用巧妙的手法在这个问题上混淆是非,但你们心里一定要牢牢记住,杀人凶器据查正是由她持有的。让她解释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如果她能这样做的话。

“佩里。梅森先生既是被告的代理律师,也是霍默-加文的代理律师,目前尚未被指控为从犯或共犯,然而他并没有获得任何豁免。我们要请求你们,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审查证据,宣判被告犯有一级谋杀罪。做出这样的判决后,你们可以让我们去采取其余的步骤,查处那些对歪曲证据、妨碍司法会负有责任者。你们唯一需要关注的是被告是否谋杀了乔治-卡塞尔曼。

“我们期待你们亲手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一个合理的判决。”

汉米尔顿-伯格庄重地转过身来,走回到控方席前,在自己的座位上坐下。

希尔顿-德克法官盯着佩里-梅森。

“辩方是想现在做开庭陈辞还是再等一会儿?”

“我们等一会儿。”梅森答道。

“公诉人先生,传你的第一证人。”德克法官下令。

汉米尔顿-伯格的主要庭审助理盖伊-亨德雷负责传唤控方的第一证人,一个进入过卡塞尔曼公寓的巡警。证人简要描述了地板上的尸体,血迹和重案组立即得到通知的情况。

辩方没有询问证人。

控方的下一个证人是赫洛克姆警官,他趾高气扬地走上证人席,证实自己是重案组成员,曾到现场负责勘验,指挥拍照,随后搬走尸体,并指示指纹专家提取现场的隐约指纹。

辩方仍然没有询问证人。

曾到现场拍照的摄影师也宣誓作证,展示了作为证据的多张照片,包括一张显示地板上带血脚印的彩色照片。

辩方还是没有询问证人。

德克法官目光敏锐地扫视了一眼梅森,张口想说什么,旋即改变了主意。

验尸法医证实了伤口特性和弹头路径。他解释说,伤口是所谓的接触伤。他指出这一枪几乎当即致命,尽管被害人曾有一个短暂的昏迷期,在昏迷期内身体内外均有大出血。他辨认了从死者身上取出的致命的弹头。

他将死亡时间确定在大约从10月7日晚上7时到午夜这段时间。他在8日中午验尸时,确定可能的死亡时间应为验尸前12至17小时,当然他倾向于认为验尸前15至16小时是最符合逻辑的时间。

梅森继续保持沉默。

此时,盖伊-亨德雷又一次传唤赫洛克姆警官上证人席。

“我在此向你出示了一支0.38口径的科尔特式左轮手枪,我想问你是否曾经见过这支手枪?”

“是的,先生。我见过。”

“你第一次见到这支手枪是什么时候?”

“是在10月8日,大约在那天11点45分左右。”

“你第一次见到这支手枪是在什么地方?”

“在本案被告斯蒂芬妮-福克纳的公寓内。”

“当时枪放在公寓里什么地方?”

“放在房间中央一张桌子上。”

“你是自己拍摄还是让人拍摄了那张公寓的照片?”

“我自己,是的,先生。”

“那张照片显示了枪被发现时的位置吗?”

“是的,先生。”

“你随身带了那份照片吗?”

“是的,先生。”

赫洛克姆警官出示了一张照片。

“我请求将照片接受为证据。”亨德雷说。

“等等,”梅森说,“我想向证人问一个有关这张照片的问题。”

陪审员们发现这是梅森第一次试图询问证人,于是都扭头兴致勃勃地打量着他。

“这张照片显示了放在桌上的一件武器,警官。”梅森开口发言。

“是的,先生。”

“那是经你辨认的同一件武器吗?”

“是的,先生。”

“武器的位置与你发现它时的位置一致吗?”

“是的,先生。”

“那么这张照片肯定是在武器被移动前拍摄的?”

赫洛克姆警官迟疑了一会儿,两腿交叉在一起:“嗯,武器先被拿起来进行了检查,然后被放回到发现时的位置。”

“谁做的检查?”

“是我。”

“还有别人吗?”

“当时重案组的特拉格探长和我在一起。”

“检查都有些什么内容?”

“我们打开旋转弹簧,我们发现就在撞针下面有一格空弹壳,我们还闻了闻枪管。”

“你们在上面撒粉末提取指纹了吗?”

“是的。”

“然后怎么办?”

“然后凶器被放了回去,就是那个被发现时的确切位置,以便拍照。”

“然后你们就拍了这张照片吗?”

“是的,先生。是这样的。”

“现在要是你知道,”梅森问道,“请告诉我有没有试图将本案当中致命的弹头与这件武器联系在一起?”

“等等,”汉米尔顿-伯格说。“这将由我的下一位证人作证。我要请弹道专家作证入席,他可以接受询问。”

“那好,”梅森说,“我只是问问这位证人是否进行过这样的检验?”

“是的,先生。”

“什么时候?”梅森问道。

“武器被找到后不久。我不知道确切的时间,但应该是在几小时之内。”

“你说几小时是什么意思?”梅森问道。

“仅仅一段很短的时间,一个非常短暂的间隙。”

“是不是长达24小时?”梅森问道。

证人犹豫了。

“是不是长达48小时?”梅森又问道。

“不,不是48小时。”

“那么有可能是24小时吧?”

“有可能是,我想要短得多。”

“是谁把武器放回到桌上,放回到当初被发现时的确切位置的?”

“是我。”

“你怎么知道哪儿是确切位置?”

“我记得住。”

“你当时标过位置吗?”

“没有。”

“那么当你走进房间,”梅森问道,“发现武器时,枪管是朝着门还是没有朝着门?”

“就是像照片显示的那样被放在桌上的。”

梅森拿着照片,免得让证人看见,又问了一遍:“枪管是朝着门还是没有朝着门?”

“现在我是想不起来了,当时我是知道的。照片会显示其确切位置。我在拿起枪之后5分钟之内将其放回原处,当时我对它的位置记忆犹新。”

“谢谢,”梅森说,“有关这张照片我就问这些问题了,如果本庭认为合适。”

亨德雷说:“现在我希望将这张照片列入证据。”

“我不反对。”梅森说。

亨德雷转向证人:“被告曾就这支枪向你做出任何陈述吗?”

“是的,我问起这支枪的事,她说是霍默先生给她的。”

“你还和她做过进一步的谈话吗?”

“是的。我问起枪里边的空弹壳,她说对那一无所知,枪到手后就是那个样子。”

“我们请求将武器标号以供识别。”亨德雷说。

“我下令,”法官裁定,“将其标为证物第30号,那张照片在证据目录内标作证物第29号。”

“你可以询问了。”亨德雷说。

“她是否说过她是从老霍默-加文还是从小霍默-加文那里拿来的枪?”梅森问道。

“她只是说是从霍默-加文先生那里接受的枪支,她就说了这些。”

“她说过她接受枪支是在什么时候吗?”

“没有,先生。她没有。”

汉米尔顿-伯格说:“如果本庭认为合适,我们想把时间因素联系起来。不过,在联系时我得问赫洛克姆警官一个问题。你是在什么时候到达被告公寓的,巡官?”

“大约就在11点45分。”

“没有进一步的问题了。”梅森说。

“传亚历山大-雷德菲尔德。”亨德雷说。

雷德菲尔德是弹道专家,曾在其它多起案件中受过梅森的询问,学会了留神梅森的询问技巧。他宣完誓,尔后小心翼翼地坐在了证人席上。

亨德雷的态度很明显,检察官一方面对雷德非尔德有些恼怒。而另一方面,雷德菲尔德清楚梅森作为询问人的能力,打定主意只提供无懈可击的证词。

“我向你展示了证物30号,也就是刚被列入证据的武器。你熟悉那件武器吗?”

雷德菲尔德操起证物,仔细察看,他检查了枪号,然后说:“是的,我对它很熟悉。”

“我向你展示先前已被列入证据,标为证物第14号的弹头,那是一颗致命的弹头。你熟悉它吗?”

证人从口袋里掏出放大镜,仔细察看了弹头底部,然后说:“是的,先生。我对这颗子弹非常熟悉,上面留有我的秘密标志。”

“那颗弹头已被认定为致命的弹头,”亨德雷说,“现在你能告诉我们,那颗弹头,第14号证物,是从这支枪,第30号证物里射出来的吗?”

“是的,先生,那颗弹头是从这支枪里射出来的。”证人回答。

“有可能是从任何别的枪里射出来的吗?”

“不可能,先生,就是从这支枪里射出来的。”

“你可以询问证人了。”亨德雷说。

“没有问题。”梅森宣布。

“传保罗-克林顿。”亨德雷说。

保罗-克林顿走上前来登上证人席,确认自己是受雇于警察局的科技探员。他自称是专家,擅长提取对比指纹、进行血迹化学检验、鉴定血型并开展各类分析。

“你有机会搜查过本案被告居住的公寓吗?”亨德雷问道。

“是的,先生。”

“什么时候?”

“10月9日。”

“是在今年吗?”

“是的,先生。”

“你在被告公寓内发现了沾有血迹的穿戴物品吗?”

“是的,我发现了,先生。”

“你发现了什么物品?”

“我发现了一只鞋底和鞋跟沾有血迹的左脚穿的鞋。”

“你从上面提取到足够的血迹来鉴定血型吗?”

“没有,先生。”

“你从上面提取到足够的血迹来判明那是人血吗?”

“没有,先生。”那只鞋被仔细地彻底清洗过,但化学测试显示出典型的血液反应。

“你把鞋带来了吗?”

“是的,先生。”

“请你展示出来……这就是你在被告公寓内发现的那只鞋吗?”

“是的,先生。”

“这只鞋有什么显著之处吗?”

“是的,先生,鞋底是一种获得专利的结构。”

“我要问你在卡塞尔曼的公寓内找到过任何弄脏了的毛巾吗?”

“是的,先生。我在此要出示一条我认为特别重要的毛巾。”

“为什么?”

“因为上面有血污。有人用它擦试过沾有血迹的物品。除了血迹或者说血污,毛巾上还沾有一片微小的异物。光谱分析表明,那片异物与这只鞋的鞋底物质结构相同。”

亨德雷说:“我请求将鞋列入证据,标作证物第31号,毛巾标作证物第32号。”

“我不反对。”梅森说。

“我命令将其接受为证据。”德克法官裁定。

“现在我请你注意这张照片,证物第12号,这张照片已被接受为证据。我要问你是否仔细研究过这张照片?”

“研究过。是的,先生。”

“你从研究中发现了什么?”

“我发现在这张彩色照片上有证据表明存在两个脚印。从证据来看,这是一只鞋跟很高的鞋,鞋跟上有一片用4枚鞋钉固定的金属鞋掌。

“随后的鉴定使我相信鞋掌上有数字‘33’的字样。这些冲压在鞋掌上的数字已经部分磨损,但在我手持的这张照片上,还是可以辨认出数字‘33’的细微痕迹。现场还有另一个穿着一只大得多的鞋的男子的脚印,这个脚印是在踩出前一个脚印很长时间之后才印在前者之上的,而且几乎将前者完全磨灭。”

“你能判断出是在多长时间之后吗?”

“我想大约是两三个小时之后。”

“根据这件穿着物品,也就是你在被告公寓内发现的这只鞋,这只被列为证据第31号的鞋,你能不能判断,是你手持的鞋踩出了你作证在那个大鞋印下面发现的血鞋印?”

“如果本庭认为合适,”梅森说,“我反对提出这个问题,因为它要求证人以侵犯陪审团职权的方式形成结论。如果真有鞋印的话,应由陪审团判断是否是这只鞋踩出的鞋印,证人不得为纯粹凭空想象之事作证。证人可就他发现的情况作证,可就与专家证据的合法范围有关的事宜发表意见,但是他不能侵犯陪审团的职权。”

德克法官说:“请让我看看那张照片和那只鞋。”

法官审视了一会儿照片和鞋,然后说:“反对有效。陪审团能够并且将要做出他们自己的结论,证人只能就形成结论的事实作证。”

控方勉强接受裁定。“如果本庭认为合适,”汉米尔顿-伯格边说边慢慢站起来,皱着眉头满脸不高兴,“我要指出这名证人是合格的专家。”

“他可以就细节问题发表意见,”德克裁定,“他可以阐明本案的各个因素,但是在有关这双鞋是否留下了证人声称可以从照片上辨认出来的鞋印时,本庭认为如果允许证人做出回答,将侵犯陪审团的职权。本庭要指出,虽然证人声称可以从这张照片上辨认出两个鞋印,但辨方可就这一点提出辩驳。”

汉米尔顿慢慢地坐下。

亨德雷继续询问证人:“你作证说第二个鞋印,就是那个男鞋留下的鞋印,那个印在第一个鞋印上面的鞋印,是大约两小时后留下的吗?”

“我得说大约两三个小时或者可能是4小时之后。”

“你是如何判断的?”

“血液离开身体后会发生一些变化,在3分钟之内开始凝结。在已经凝结或凝固后,如果受到压力或搅动,血液又会恢复液态。在本案中,我的意见是穿着男鞋的人在血液凝结后踩了上去,因此留下的痕迹具有某些明显特征,这些特征表明了血液的状态,这种状态在我看来显示其间有一个大约两三小时的间隙。”

“你检查过一只可能留下照片所示鞋印的男鞋吗?”

“我检查过。”

“你把那只鞋带来了吗?”

“带来了。”

“你可以出示一下吗?”

证人从包里翻出了一只鞋。

“这只鞋有特别之处吗?”

“有。”

“怎么特别?”

“这只鞋的橡胶鞋跟较新,可以注意到这里有一个很小的瑕疵,而从照片上可以看到鞋印在同一部位也有同样的瑕疵。”

“你检查过这只鞋有无血迹吗?”

“检查过。是的,先生。”

“你在上面发现了血迹吗?”

“是的,先生。我所做的化学检测表明确有血迹。”

“这只鞋退色是化学检测造成的吗?”

“是的。”

“你是在什么地方找到这只鞋的?”

“从一个衣箱里找到的,那是老霍默-加文的衣箱。”

亨德雷说:“为识别起见,我们希望将这只鞋标作证物第33号。那么,克林顿先生,你在卡塞尔曼的公寓里搜寻过隐约指纹吗?”

“是的。”

“你发现了什么?”

“有人精心擦拭过所有门上的球形把手,所以只有一个门把手上留下了隐约指纹。”

“哪个门把手?”

“后门。那是一个左手拇指指纹,显示出来的隐约指纹纹路上没有任何其它痕迹。”

“你知道公寓房门上出现的是谁的指纹吗?”

“是的,先生。”

“是谁的?”

“是霍默-加文先生的指纹。”

“请你询问。”亨德雷扭头对佩里-梅森说。

梅森问道:“你怎么知道房间里的指纹都被擦掉了?”

“因为通常每个房间都会留有指纹。有些指纹模糊不清,有的却可以提取辨别,但是如果发现彻底没有指纹,那就表明有人已经擦掉了所有指纹,特别是门把手这些东西上面的指纹。”

“那么指纹是什么时候被擦掉的呢?”

“我也说不出是什么时候被擦掉的。”

“你在后门把手上发现了一个指纹吗?”

“是的,先生,左手拇指指纹。”

“你能加以分辨吗?”

“我能。是的,先生。那是霍默-加文的左手拇指指纹。”

“老加文还是小加文?”

“老加文。”

“指纹是什么时候留下的?”

“我无法回答。”

“是在谋杀发生之前留下的吗?”

“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是在门把手上的指纹都被擦掉后留下的,因为所有门把手上只有这一个指纹,我知道物品上的指纹肯定是在加文先生在房间里时被擦掉的。”

“你怎么知道?”

“因为没有其它任何指纹。如果他是在门把手被擦拭后进入房间,他会在进入房间时推过的后门把手上留下指纹。但是现场却只有一个完整的指纹,这个指纹是拇指按压门把手时留下的,所以我知道所有物品是他在房间里时被擦拭干净的。”

“这个指纹是在后门把手上吗?”

“是的,在后门把手上。”

“会不会是有人先在房间内擦掉所有指纹,然后加文先生来到公寓的后门前,发现公寓房门虚掩,决定关上房门,随后伸手进去时拇指接触了门把手呢?”

“不,先生。这个指纹是小心地留在门把手上的。它的位置不在平常关门时握持的位置。”

梅森说:“有人也许已经反转了把手,没有这样的可能吗?”

“你这些什么意思?”

“球形把手是安装在一个方形转轴上,用一枚定位螺钉固定的。你在门里边发现的把手有可能事前是在门外,没有这种可能吗?”

“有这种可能,是的。”证人不情愿地承认道。

“那么加文先生的指纹可能是留在门外的把手上,后来可能有人戴着手套把门外的把手换到了门里边吧?”

“嗯,当然可能,如果你想对可能发生的事情凭空想象的话,那当然是可能的。”

“我就问到这里。”梅森说。

“既然如此,如果法官阁下认为合适,”汉米尔顿说,“我想传唤敌意证人霍默-加文出庭作证。”

“我想,”德克法官说,“你是希望被允许作诱导询问,因为你要求传唤敌意证人。但是,我认为传唤证人出庭进行讯问更好些。如果辩方以问题带有诱导性提出反对,本庭将随时就反对意见做出裁定。”

“好的,阁下。加文先生,请上前来。”

加文走上前来,在证人席上宣誓就座。

“我请你注意这只鞋,为了识别起见,刚才它被标作证物第33号。我请你回答这是否是你的鞋。”

“那是我的鞋。”

“你在今年10月7日夜间穿着这只鞋吗?”

“是的。”

“在克里斯汀大道第948号安布罗斯公寓楼乔治-卡塞尔曼的公寓内,你有没有故意去踩一滩血迹,然后把脚踏到你在公寓内发现的凸现在凝结的血迹上的一个脚印上?”

“我反对他提出这样一个不合适、不相干、不重要的问题。”梅森说道。

“反对无效。”

证人说:“我拒绝回答。”

“为什么?”

“因为回答可能形成自我指证。”

“阁下,我请求将为了识别而标作证物第33号的鞋列入证据。”

德克法官迟疑了一下,然后说:“这里好像没有反对意见,我下令许可。”

“你在10月7日夜间进入了克里斯汀第948号安布罗斯公寓楼第211室吗?”

“是的。”

“什么时候?”

“大约夜里11点或者11点30分。”

“当时你是否用布或其它东西从公寓内一些物品上故意擦掉了指纹?”

“我拒绝回答,因为这会形成自我指证。”

汉米尔顿注意到陪审员们都全神贯注,他知道证人的回答会在他们心理上产生与肯定回答同样的效果,脸上露出了微笑。

“10月7日,你是否交给或借给本案被告一样武器,并且告诉她你希望她用这件武器自卫?”

“是的。”

“那件武器就是我现在递给你的这支枪,这支被标作人民证物第30号的左轮手枪吗?”

加文察看了手枪:“我想那就是。是的。”

“我请你详细讲述自己10月7日夜间的活动情况。”

“我从拉斯维加斯回来,去了办公室,那儿有淋浴间、衣橱和衣服。我冲了个澡,换了衣服。”

“后来你干了些什么?”

梅森说:“现在,如果本庭认为合适,我要提出反对,因为除了证人已经作证的两个问题,询问证人的活动情况是不合适、不相干、不重要的。也就是说,证人在11点左右的某一时刻进入过卡塞尔曼的公寓,他把标为证物第30号的手枪借给了被告。除此之外,询问证人从事的其它活动都是不合适、不相干、不重要的。”

“那些活动也许是密切相关的。”汉米尔顿说。

“那么你得表明你的询问目的能说明那些活动是密切相关的。”

德克法官皱紧眉头。“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他说,“本庭认为控方试图用这名证人证实的问题十分明显,考虑到证人的证言,时间因素并不太离题。”

“但是,如果本庭认为合适,”梅森说道,“很有可能证人所做的事与本案涉及的事项不相干。”

“本庭将裁定反对有效,”德克法官说,“虽然对这个问题的争执明显势均力敌。显然,证人心中已经明确决定在什么地方行使宪法赋予的不自我指证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这种形势,我认为本庭应缩小核实范围,特别是考虑到,这名证人的证言正被用于形成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很有可能他所从事的某些活动不能被认为与被告有关,除非他们有共同目的或行动,而这些共同目的或行动是双方赞同的约定或图谋的一部分。”

“那好,”汉米尔顿-伯格说,“我们将请别的证人证明这些活动。”

汉米尔顿-伯格与亨德雷低声商量了一会儿之后说:“你是从哪儿得到这支已被接受为证据并标作证物第30号的手枪的?”

“我拥有的投资产业中过去有一家运动商品店。当我是业主时,我从存货中取出了3支枪。”

“你是怎么处理这些枪的?”

“我自己留了两支,给我儿子一支。”

“那你是怎么处理你那两支枪的?”

“我通常随身带一支,在办公室放一支备用。我不在办公室时,我把那支枪锁在保险柜里。”

“让我们这样说吧,”汉米尔顿-伯格说。“我们把你给儿子的枪叫作‘小枪’,你放在保险柜里的叫‘保险柜枪’,你带在皮套里的叫‘皮套枪’。现在我把问题限定在一些特定的活动上。当你把皮套枪给了被告后,你回到办公室,打开保险柜,把保险柜枪放进了你的腋下枪套里,是这样的吗?”

“有反对意见吗?”德克法官问道。

“对这个问题没有反对意见。”梅森说。

“嗯,”德克法官说,“我看——如果没有反对意见,我就允许回答。”

“你那样做了吗?”汉米尔顿-伯格又问。

“是的,先生。我那样做了。”

“就在那天晚上?”

“是的,先生。”

“什么时候?”

“大约……我看大约是10点55分。”

“之后你回到了被告的公寓吧?”

“是的,先生。”

“那么,当你回到被告的公寓后,你是不是再次有机会看见那支现在被标作证物第30号的枪?”

“是的,先生。”

“在什么地方?”

“在被告床上的枕头下面。”

“当时你检查过那只枪吗?”

“是的,先生。”

“你把枪拿在手里了吗?”

“是的,先生。”

“当时你有没有注意到枪交给被告后已被使用过?”

“反对,这个问题具有诱导性,而且不合适、不相干、不重要。”梅森说。

“反对无效。”

“再次反对,因为这要求证人做出结论。”

“鉴于这个理由,”德克法官裁定,“我想或许应对控方作铺垫的目的做进一步检查。”

“我这样问这个问题,”汉米尔顿说,“你在被告公寓内第二次看到枪的时候,有没有什么迹象促使你对枪的旋转弹膛进行仔细察看?”

证人犹豫地把双腿交叉了起来。

“你宣了誓,”汉米尔顿-伯格对他怒吼道,“这个问题里没有任何足以构成证据造成你自我指控的因素。我在问你,是否出于某种原因检查过武器?”

“是的,先生。我检查过。”

“你发现了什么?”

“我发现旋转弹膛内有一枚空弹壳。”

“你在当晚早些时候把枪交给被告时,枪是处于什么状态?”

证人迟疑了,过了一会儿他说:“上满了子弹。”

“你自己确实清楚吗?”

“是的。”

“你怎么知道?”

“因为就在去拉斯维加斯前,我重新给枪上了新子弹。我有理由相信自己那天晚些时候会处于一种危险的境地。”

“你之所以后来晚上去乔治-卡塞尔曼的公寓,是因为你有理由相信被告可能已经用你给她的武器杀死了乔治-卡塞尔曼,是这样的吗?”

“反对,如果本庭认为合适,”梅森说,“因为这个问题不合适、不相干、不重要。我认为问这个问题是控方具有侵害性的行为不端。被告不应受这名证人心里可能有的任何推理或任何想法或任何猜测或任何其它东西的影响。”

“反对有效,”德克法官裁定。“控方当然应当明白,这名证人内心的想法应影响被告。现在整个事态正以一种极其不同寻常的方式发展。本庭认识到本案不是针对这名证人,而是对这名被告,她有罪或无罪只能凭相关证据认定。本庭要求陪审员完全不要考虑地区检察官所提的这个问题,也不要考虑你们由这个问题所推得的结论。”

“我就问到这里。”汉米尔顿-伯格边说边得意地笑了。

“等等,”梅森说。“我还要作询问。为什么你要把地区检察官称作的皮套枪,也就是第30号证物交给被告?”

“因为,”霍默-加文说,“她曾一度与我儿子小霍默-加文订婚,我那时还盼着她会成为这个家里的儿媳,后来当婚约被解除后,我突然意识到——我意识到我爱上了她。”

斯蒂芬妮-福克纳坐在梅森身后的被告席上,她突然取出一块手绢捂住眼睛抽泣起来。

“那么,”梅森说,“我还要向你提一个问题。在今年10月7日晚上之前,你有没有了解到情况,使人相信乔治-卡塞尔曼就是杀害被告的父亲格林-福克纳的人?”

这句话令陪审员们极度震惊。

“阁下,阁下!”汉米尔顿-伯格大喊大叫地挥舞着手臂站起身来。“这个问题完全不合适,问这个问题是辩护律师袒护被告的不端行为。这不是恰当的询问,这不是本案的一部分,这纯粹与本案无关。控方不会受证人可能的想法的影响。”

“反对有效。”德克法官说。

梅森面带微笑。“那么,10月7日晚上你有没有把你认为乔治-卡塞尔曼杀死她父亲的情况通报给被告?”

“同样提出反对。”汉米尔顿-伯格大叫起来。

“维持裁定。”德克法官说。

“等一会儿,”梅森说,“控方曾要求了解证人把枪交给被告时的谈话的部分内容。我现在问证人在把枪交给被告时是不是讲过大意如此的话。换句话说,控方既然要求了解部分谈话内容,我就有权了解全部内容。”

“证人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德克法官说道,“但是要明白,谈话内容仅限于接受直接询问作证时所涉及的谈话的范围。”

“是的,先生,”加文回答道,“我告诉她我认为卡塞尔曼杀了她父亲,我担心卡塞尔曼还会杀了她。我认为她身陷险境,我给她这个武器自卫。我让她任何时候都要随身带枪,我想我可以控告卡塞尔曼,使当局因谋杀罪而逮捕起诉卡塞尔曼。”

梅森说:“谢谢。我就问到这里。”

“没有问题。”汉米尔顿-伯格恼怒地说。

“那么,如果本庭认为合适,”梅森说,“我提议删掉证人加文的全部证词。”

“理由何在?”德克法官问道。

“理由是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了解加文当时正在做的事或者对他想做的事略有所知。被告不应以任何方式受加文因错误地认为在帮助她而可能做的事的影响。”

“让我们假定,出于某种原因证人自己在心里认定是被告杀了乔治。卡塞尔曼。为了保护被告,他去了卡塞尔曼的公寓。他发现卡塞尔曼已经被谋杀,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是被告实施了谋杀行动。被告没有与他进行过任何形式的联系,被告也没有让他做过任何事情。他力图保护被告,销毁了一些证据。被告当然不会因他销毁证据而受影响。”

汉米尔顿-伯格起身说,“等等,阁下,等等!我想大家听我说一句。卡塞尔曼的公寓内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门把手上的指纹被擦掉了。现在还有证据表明,女鞋印上留下的脚印是被告的鞋留下的,被这位证人销毁了。我们有权指出公寓内的实际情况,以及这些情况是如何造成的。”

“你们有权指出实际情况。”德克法官说。“你们有权指出,有人将门把手上的隐性指纹擦掉了。但那不是说你们有权指出这是被告的朋友干的,除非你们能指出被告了解行动,并且默许或以某种方式暗示了行动。”

“正是如此,阁下。”梅森说完坐下。

德克法官眉头紧锁:“整个事态非同寻常,控告方式也是非同寻常,本庭不得不承认,老是出现以不适当、不相干、不重要为由对证词提出反对时,本庭不清楚辩护律师在想些什么。本庭认为辩护律师当时在这点上本应详尽阐述。”

“如果当时那样做了,”梅森说,“本庭也裁定反对有效,控方会取得一个显著成功,因为那个推测在陪审员们面前会十分清楚,他们会觉得证据正因一个技术原因而被隐瞒。”

“嗯,当然证人的部分证词是相干的。”德克法官说,“他给了被告手枪,他证实枪交给被告时上满了子弹,他还证实后来在当天夜里他第二次察看了手枪,手枪里有一枚空弹壳。”

“我们不把这个证据包括在删除的动议中,”梅森说,“有关鞋是被告的证据也不包括在内。但我们反对就证人进入乔治-卡塞尔曼的公寓而提出的所有问题,我们提议将这部分证词删除。”

“本庭愿意在这一点上赞同你的意见,梅森先生。不过,现在快到晚间休庭时间。本庭会在明天早晨之前对事态做周密考虑。同时,本庭将休庭至明晨10时,在此期间陪审员不得对本案的是非曲直形成或发表任何意见,不得讨论证据,也不得允许任何他人在陪审员面前进行讨论。在本案案情完全提交法庭之前,陪审员应避免形成任何意见。本庭休庭至明早1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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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骗的模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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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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